承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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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文號:100.12.12金管保策字第10002567320號核准。108.10.30富保業字第1080002427號函備查。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約定如下:
一、家庭災害費用補償保險。
二、家事代勞費用保險甲式。
三、住宅地震超額保障保險。
四、地震災害修復費用保險。
五、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要保人對於前項各款承保項目得就全部或部分選擇投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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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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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災害費用補償保險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致建築物毀損滅失所支出之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各種放射線之輻射及放射能之污染所致者。
二、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所致者。
三、因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所致者。
四、因火山爆發、地下發火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六、因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所致者。
七、因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所致者。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不在此限。
八、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及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所致者。
九、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地震引起洪水所致者。但要保人已投保本保險契約第二十三條颱風及洪水事故時,不在此限。
十、因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所致者。但要保人已投保本保險契約第二十三條地震事故時,不在此限。
十一、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之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所致者。
十二、建築物於翻造或修建中,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致者。
十三、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者。
住宅地震超額保障保險
不保之危險事故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承保建築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原子能或核子能直接或間接之幅射。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不保之建築物
本公司對承保建築物須作為住宅使用,凡全部或一部分供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建築物,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以內。本公司對其發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承保建築物發生第三十五條承保之危險事故時,若該建築物可區分為兩個樓層以上時,本公司僅針對全部或一部分供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該樓層不負賠償之責;其它非作為營業使用之樓層,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地震災害修復費用保險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幅射引起之任何損失。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土地改良費用及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亦不負賠償責任。
不保之物品
本公司對於下列物品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重置或修復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一、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機器、生財器具、原料、半製品或成品。
二、各種動物或植物。
三、各種爆裂物或非法之違禁品。
四、供執行業務之器材。
五、承租人或訪客之動產。
六、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物。
七、古玩、藝術品。
八、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九、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十、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十一、機動車輛及其零配件。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住宅建築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原子能或核子能直接或間接之幅射。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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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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