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文號:100.08.30富保業字第1000001365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富邦產物家庭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訂立富邦產物家庭綜合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之住宅建築物發生主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致有損失時,本公司同意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就主保險契約「家庭財物損害保險」、「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或「住宅地震超額保障保險」之保險金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除第二項另有約定外,應優先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本公司並應直接給付予抵押權人。
本附加條款於被保險人之住宅建築物發生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承保之事故致有損失時,本公司同意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其他應給付之保險金以百分之六十為限,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優先按抵押權順位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本公司並應直接給付予抵押權人。
保險金清償被保險人所欠抵押債務後仍有餘額時,該餘額應給付予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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