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文號:100.12.26富保業字第1000001884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家庭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約定之保險費附加富邦產物家庭綜合保險水漬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主保險契約第二章承保之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內,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水槽、水管或其他儲水設備破損或溢水。
二、一切供水設備、蒸氣管、冷暖氣及冷凍設備之水蒸氣之意外滲漏。
三、雨水、雪霜由屋頂、門窗或通氣口進入屋內。
被保險人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一、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臨時住宿費用:主保險契約第二章承保之保險標的物包含建築物時,承保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之合理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補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前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前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第二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及第二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之理賠方式,依照主保險契約之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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