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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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文號:101.01.20富保業字第1010000093號函備查;
113.08.20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在要保人投保富邦產物天災事故車體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加保富邦產物天災事故車體損失保險附加交通事故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後,針對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致身體蒙受失能、死亡或需住院醫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因駕駛或乘坐汽車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被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碰撞所致者。
被保險人亦可選擇只投保本附加保險中之失能、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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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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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致成殘廢、死亡或住院醫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因參加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競賽、為競賽開道、效能試驗、速度測試或表演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傷害而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失能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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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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