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文號:115.08.03富保業字第1150002651號函備查。
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如下:
一、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機車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該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之。但經書面約定批改加保者不在此限。
二、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機車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三、慰問金保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有死亡或受有體傷,經本公司查證屬實後,對於被保險人所支出之下列費用依本保險契約第十二條之約定負理賠之責。
(一)致第三人死亡時,前往喪家所支出之身故慰問金。
(二)致第三人受傷住院時,前往所支出之住院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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