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營業用大客車駕駛人責任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7.06.19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產字第10704157330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7.06.07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106.05.26富保業字第1060000992號函備查
107.06.19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產字第10704157330號函修正

本保險契約承保之險種得經雙方當事人就下列各類別同時或分別訂定之:

一、車對車碰撞車體損失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駕駛被保險汽車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對車主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於每一次意外事故扣除約定自負額(詳如下表)後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對造汽車雖肇事逃逸無法確認,但經憲警現場處理或經由本公司查證屬實者,本公司亦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被保險汽車係指非為被保險人所有之營業用大客車,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所駕駛之汽車不符合前述所約定之被保險汽車時,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要保人於要保時,亦得選擇無自負額,本公司於同意後,要保人得加費投保之。

二、第三人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下列方式賠付:
一、要保人無約定自負額
(一)第三人傷害責任
被保險人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部分,負賠償之責。但保險事故發生時,因被保險人駕駛非被保險人所有之被保險汽車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保險契約已失效而經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對第三人賠付後再轉向被保險人追償,本公司同意於保險金額範圍內賠償之。
(二)第三人財損責任
被保險人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要保人有約定自負額
被保險人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於每一次意外事故扣除依下表所計算之自負額,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被保險汽車係指營業用大客車,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所駕駛之汽車非為前述所約定之被保險汽車時,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三、旅客體傷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旅客受有體傷或死亡,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下列方式賠付:
一、要保人無約定自負額
被保險人致乘客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部分,負賠償之責。但保險事故發生時,因被保險人駕駛非被保險人所有之被保險汽車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保險契約已失效而經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對第三人賠付後再轉向被保險人追償,本公司同意於保險金額範圍內賠償之。
二、要保人有約定自負額
被保險人致乘客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於每一次意外事故扣除依下表所計算之自負額,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被保險汽車係指營業用大客車,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所駕駛之汽車非為前述所約定之被保險汽車時,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共同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之期間駕駛汽車所致者。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因故意、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未經車主許可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六、因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參與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七、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教練車用途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八、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汽車所致者。前述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九、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或於要保人要保時經本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

車對車碰撞車體損失責任保險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駕駛被保險汽車非直接與對造車輛碰撞、擦撞所致者。
二、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三、因窳舊、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所致者。
四、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汽車因遭竊盜、搶奪、強盜事故所致者。
六、駕駛被保險汽車於肇事後逃逸所致者。

第三人責任保險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旅客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對其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對其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者。
四、因拖掛其他汽車期間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旅客體傷責任保險

一、旅客之故意行為。
二、旅客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
三、旅客本身之疾病、失能。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基本附加費用率:26.6%


回前頁


   
Fubon Insurance . All Rights Reserved.總公司:台北市中山區遼寧街179號7-14樓 電話:(02) 6636-7890 服務電話:0800-009-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