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家庭綜合保險-安心居家型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0.01.20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12.21金管保產字第1090427151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9.12.21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00.12.12金管保策字第10002567320號核准;
     110.01.20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12.21金管保產字第1090427151號函修正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約定如下:
一、財物損害保險、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二、財物竊盜損失保險
三、第三人責任保險
要保人對於前項各款承保項目得就全部或部分選擇投保之。
要保人投保之項目若含第一項第一款財物損害保險且保險標的物為住宅建築物時,自動涵蓋第三章住宅玻璃保險。



不保事項
【財物損害保險】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或任何對於第三人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責任。
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六、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
七、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不保之財物
本公司對下列財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凡全部或一部供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及建築物內動產,縱其座落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同一地點,亦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以內。本公司對其發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二、各種動物或植物。
三、承租人、借宿人、訪客或寄住人之財物。
四、被保險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物。
五、各種古玩及藝術品。
六、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七、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
八、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九、爆炸物。
十、航空器、船舶、槍械、機動車輛及其零配件。

【住宅玻璃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本保險契約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述之事故。
二、承保之住宅建築物連續六十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
三、自然損耗、刮損、磨損、原有之瑕疵或破損。
四、承保之玻璃四周框架之毀損。
五、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六、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之故意行為。
七、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玻璃毀損。
八、承保之住宅建築物修繕期間之玻璃毀損。

【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Consequential Loss )。
三、因雨水、砂塵等引起之損失;但承保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其屋頂、門窗、通氣口或牆壁先直接遭受颱風損壞,造成破孔,致使該承保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或置存於建築物內之保險標的物,遭受雨水或砂塵等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
四、因冰霜、暴風雪所致之損失。
五、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損失。
六、置存於露天之動產所遭受之損失。
七、在翻造或修建中之承保建築物,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遭受之損失。
八、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之損失,但因颱風及洪水所致者不在此限。

【財物竊盜損失保險】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發生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縱容、主謀、共謀,或串通所致之竊盜、強盜或搶奪損失。
三、保險標的物存放於露天或未全部關閉之建築內所遭受之竊盜、強盜或搶奪損失。
四、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所受之損失,無法證明確係由於竊盜、強盜或搶奪所致者。
五、保險標的地址載明於保險單首頁之建築物已連續六十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所發生之竊盜、強盜或搶奪損失。

不保之財物
本公司對下列財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凡全部或一部供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及建築物內動產,縱其座落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同一地點,亦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以內。本公司對其發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二、各種動物或植物。
三、承租人、借宿人、訪客或寄住人之財物。
四、被保險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物。
五、各種古玩及藝術品。
六、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七、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
八、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九、爆炸物。
十、航空器、船舶、槍械、機動車輛及其零配件。

【第三人責任保險】
對於下列賠償責任,不在本保險單承保範圍之內,本公司不予賠償:
一、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或代售之財物,因毀損滅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因被保險人對於任何第三人之允諾或要約而發生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允諾或要約存在,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時,不在此限。
三、被保險人因受酒類、麻醉品或迷幻劑之影響而發生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心神喪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與建築物及建築物內動產之所有、使用或管理無關且非在承保建築物範圍內發生事故所致傷害或財損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因建築或修建房屋或進行任何工程而發生之賠償責任。
七、因保險標的物變更使用性質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從事營業行為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執行業務行為所導致之賠償責任。
九、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電梯所致之傷害與財損。
十、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機動車輛或其裝載物、槍械、船舶或航空器所引起之損失。
十一、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管理之停車間或停車設備所致之賠償責任,除本保單特別約定外,本公司對所發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十二、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住宅建築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原子能或核子能直接或間接之幅射。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財物損害保險:44.5%
其他保險: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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