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家庭綜合保險-安心居家型附加輕損地震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富保業字第1010001440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1.10.16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01.10.16富保業字第1010001440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投保本公司富邦產物家庭綜合保險-安心居家型財物損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後,加保富邦產物家庭綜合保險-安心居家型附加輕損地震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本公司同意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對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毀損或滅失時,但不包括土地改良之費用及其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依本附加保險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
前項危險事故,於連續一百六十八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事故。
第一項所指之毀損或滅失不包括經政府機關或專門之建築、結構、土木及大地等技師公會出具證明,或經合格之評估人員評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修復費用為重建費用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建築物損失。
被保險人因發生第一項承保事故所支出之臨時住宿費用,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幅射引起之任何損失。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洪水所致之損失。但因地震引起之洪水所致之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六、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土地改良費用及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亦不負賠償責任。




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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