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個人傷害醫療給付暨法定傳染病關懷補助健康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1.11.2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1.11.21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
102.04.02富保業字第1020000481號函備查,
111.11.2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本保險契約係由下列承保項目所構成,要保人得擇一或全部向本公司投保。
一、傷害醫療給付(實支實付型)暨法定傳染病關懷補助健康保險。
二、傷害醫療給付(日額型)暨法定傳染病關懷補助健康保險。


不保事項
除外責任及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七、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法定傳染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傷害時,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39%

保險法修訂說明

對保險法116條之修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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