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保險費分期繳付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1.11.2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1.11.21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102.05.13富保業字第1020000654號函備查
111.11.2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附表所列之任一種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得附加富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保險費分期繳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內得以分期方式繳交保險費。
約定本附加條款者,每期應繳付日期及應繳付金額依雙方約定訂之。分期繳付之第一期應繳付金額,應於契約訂立時繳付。主保險契約於本公司收訖第一期保險費後始生效力,本公司應給予要保人第一期保險費收據為憑。
附表主保險契約:
1.富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2.富邦產物工地工程人員團體傷害保險
3.富邦產物交通工具乘員平安團體傷害保險
4.富邦產物遊樂區遊客團體傷害保險
5.富邦產物借貸團體傷害保險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保險法修訂說明
對保險法116條之修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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