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汽車竊盜暨免折舊損失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06.1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4.03金管保產字第11304163572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13.06.1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4.03金管保產字第11304163572號函修正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有下列事項所致之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二、因恐怖攻擊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四、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五、因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六、非因外來意外事故所致被保險汽車機件損壞、或電器、電池及機械之故障。
七、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八、輪胎及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九、因被保險人之家長、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固定裝置於被保險汽車或其零、配件因車體損失保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不在此限。
十一、在出租予人或有償載運乘客或貨物、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不在此限。
十二、被保險人擅自承諾或給付尋回被保險汽車之任何費用。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35%
回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