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汽車竊盜暨免折舊損失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8.03.1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12.21金管保產字第10701966126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7.12.21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08.03.1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12.21金管保產字第10701966126號函修正。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有下列事項所致之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二、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三、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四、因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五、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被保險汽車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六、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七、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八、因被保險人之家長、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九、固定裝置於被保險汽車或其零、配件因車體損失保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不在此限。
十、在出租予人或有償載運乘客或貨物、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不在此限。
十一、被保險人擅自承諾或給付尋回被保險汽車之任何費用。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基本附加費用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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