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汽車限額竊盜損失保險(小型車專用)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4.07.2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07.02金管保產字第10402523520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4.07.21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04.07.2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7.02 金管保產字第 10402523520 號函修正。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整車失竊時,本公
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之「整車失竊」係指被保險汽車發生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被保險汽車因竊盜、搶奪、強盜所致整車之滅失,逾三十日仍未尋獲者。
二、被保險汽車經尋獲,但引擎本體及車身骨架未同時尋獲者。
前項所稱「未尋獲」係指被保險汽車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理由未能回復為被保險人
所持有。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整車失竊,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
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者。
三、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 (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四、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五、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被保險汽車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六、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
滅失。
七、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八、被保險汽車因被保險人之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
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九、固定裝置於被保險汽車之零件、配件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十、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致之
毀損滅失,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不在此限。
十一、被保險人擅自承諾或給付尋回被保險汽車之任何費用。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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