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個人自行車綜合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9.04.22富保業字第1090000972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9.04.22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102.07.09富保業字第1020000968號函備查;109.04.22富保業字第1090000972號函備查。

本保險契約係由下列承保項目所構成,要保人得部分或全部向本公司投保之:
一、個人責任保險。
二、個人交通事故傷害保險。
三、自行車整車失竊損失保險。
四、自行車限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


不保事項
個人責任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不當行為、犯罪行為或構成誹謗、公然侮辱或違反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之行為。
二、地震、火山爆發及海嘯、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或各種形態之污染。
三、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
四、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經營業務或執行職務行為,或因職務上之需要,而所有、使用或管理不動產及其內之動產。
五、被保險人本人、其配偶及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屬相互間負擔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對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或受有體傷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生產、製造、建造、安裝、改裝、加工、經銷、輸入、供應、修復、維修或保養產品或貨物之瑕疵。
八、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承受者;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九、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管理之財物、住居所及其所附裝潢受有毀損或滅失者。要保人加繳保費投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後,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之住居所及其所附裝潢則不在此限。
十、被保險人酗酒、吸毒、施打或服用麻醉藥品、違禁品,或傳染疾病予他人 。
十一、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動力車輛(不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稱之慢車)、飛機、直昇機、輕航機、飛行船、船舶、軍用艦艇、水上設施或槍械,但不包含合法操作及依法檢驗合格、認可或核准且為自然人所有之無人機。
十二、被保險人依保證契約所承擔之賠償責任。
十三、對於未經許可或意圖犯罪侵入住居所之人之賠償責任。
十四、被保險人棄置、焚毀、拆除其住居所。
十五、被保險人之住居所所屬大樓或公寓之共有設施,發生意外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財損,且未能歸責於特定人時,該超過被保險人持分比例之賠償責任。

個人交通事故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致成失能、死亡或住院醫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因參加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競賽、為競賽開道、效能試驗、速度測試或表演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傷害而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失能保險金。

自行車整車失竊損失保險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自行車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四、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五、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六、被保險人因被保險自行車之損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七、被保險自行車因作為營業使用之行為所致者。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八、被保險自行車因被保險人之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損失。
九、被保險自行車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以外所發生之損失。

自行車限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自行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訓練或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被保險自行車非直接與對造車輛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但經憲警現場處理或經由本公司查証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被保險人因被保險自行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五、被保險自行車因窳舊、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所致之毀損。
六、置存於被保險自行車上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自行車因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八、被保險自行車於發生車輛碰撞、擦撞事故後逃逸,其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九、被保險自行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發生之毀損滅失。
十、被保險自行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一、被保險人之故意或教唆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二、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被保險自行車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三、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自行車所致之毀損滅失。前述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被保險人飲酒後駕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十四、駕駛被保險自行車從事犯罪或教唆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五、被保險自行車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以外所發生之損失。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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