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傷害保險傷害住院醫療附加條款(日額給付型)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8.09.02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102.08.29富保業字第1020001343號函備查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投保富邦產物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傷害保險傷害住院醫療附加條款(日額給付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之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且經住院診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按下列之規定給付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診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診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住院醫療保險金:
按被保險人之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每日依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額」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但每次事故給付日數最高以保險單所載日數為限。
二、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必須入住加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依第一款規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被保險人於加護病房之日數,每日再依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額」給付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但每次事故給付日數最高以保險單所載日數為限。
三、燒燙傷病房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必須入住燒燙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依第一款規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被保險人於燒燙傷病房之日數,每日再依保險單首頁所載之「燒燙傷病房醫療保險金額」給付燒燙傷病房醫療保險金,但每次事故給付日數最高以保險單所載日數為限。
四、住院生活補助金:
被保險人住院達三日以上(含三日)時,每人每次事故按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額」給付住院生活補助金。
前項第一款到第四款之承保險種項目,要保人得部分或全部投保之。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診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述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述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住院醫療保險金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折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14天
2.掌骨、指骨/14天
3.蹠骨、趾骨/14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20天
5.肋骨/20天
6.鎖骨/28天
7.橈骨或尺骨/28天
8.膝蓋骨/28天
9.肩胛骨/34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40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40天
12.頭蓋骨/50天
13.臂骨/40天
14.橈骨與尺骨/40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40天
16.脛骨或腓骨/40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40天
18.股骨/50天
19.脛骨及腓骨/50天
20.大腿骨頸/60天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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