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居家綜合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9.04.22富保業字第1090000962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9.04.22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09.04.22富保業字第1090000962號函備查。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要保人得就下列各款之險種類別分別或同時約定之:
一、家庭財物被竊損失保險
二、家庭日常生活責任保險
三、家庭災害費用補償保險
四、家事代勞費用保險甲式


不保事項
【家庭財物被竊損失保險】
不保之動產
本公司對於下列動產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機器、生財器具、原料、半製品或成品。
二、各種動物或植物。
三、各種爆裂物或非法之違禁品。
四、供執行業務之器材。
五、承租人或訪客之動產。
六、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物。
七、食用品。
八、古玩、藝術品、勳章。
九、文稿、手稿、珍本、圖樣、圖畫、圖案、模型、樣品、商品。
十、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契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十一、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十二、機動車輛及其零配件。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發生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其家屬或其受僱人或其同居人之縱容、主謀、共謀,或串通所致之竊盜、強盜或搶奪損失。
三、保險標的物存放於露天或未全部關閉之建築內所遭受之竊盜、強盜或搶奪損失。
四、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所受之損失,無法證明確係由於竊盜、強盜或搶奪所致者。
五、載明於保險單首頁保險標的地址之建築物已連續六十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所發生之竊盜、強盜或搶奪損失。

【家庭日常生活責任保險】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被保險人之故意、教唆行為或從事犯罪或構成誹謗、公然侮辱或違反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之行為所致者。
二、地震、火山爆發及海嘯、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或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三、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之四親等血親及三親等姻親之親屬間負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五、因不法製造、儲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者。
六、因被保險人生產、製造、建造、安裝、改裝、加工、經銷、輸入、供應、修復、維修或保養產品或貨物之瑕疵所致者。
七、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八、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住宅建築物及其所附裝潢,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九、被保險人因心神喪失或酗酒或吸食毒品、施打或服用麻醉藥品、違禁品、迷幻劑,或傳染疾病予他人所致者。
十、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機動車輛、飛機、直昇機、輕航機、飛行船、船舶、軍用艦艇、水上設施或槍械所致者,但不包含合法操作及依法檢驗合格、認可或核准且為自然人所有之無人機。
十一、因承保之住宅建築物變更其使用性質或進行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者。
十二、被保險人之住宅建築物所屬大樓或公寓之共有設施,發生意外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財損,且未能歸責於特定人時,該超過被保險人持分比例之賠償責任。

【家庭災害費用補償保險】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致住宅建築物毀損滅失所支出之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各種放射線之輻射及放射能之污染所致者。
二、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所致者。
三、因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所致者。
四、因火山爆發、地下發火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六、因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所致者。
七、因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所致者。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不在此限。
八、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及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所致者。
九、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地震引起洪水所致者。
十、因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所致者。但要保人已投保本保險契約第三十二條地震事故時,不在此限。
十一、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之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所致者。
十二、建築物於翻造或修建中,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致者。
十三、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者。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基本附加費用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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