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信用卡持卡人團體傷害保險地震颱風洪水土石流意外事故增額保障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7.07.03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7.07.03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102.10.25富保業字第1020001646號函備查
107.07.03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富邦產物信用卡持卡人團體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信用卡持卡人團體傷害保險地震颱風洪水土石流意外事故增額保障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地震、颱風、洪水、土石流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失能或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按本附加條款之約定,依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地震颱風洪水土石流意外事故增額保障保險金額」給付地震颱風洪水土石流意外事故增額保障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失能或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或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失能之保險金,依照主保險契約附表:失能等級與給付金額表之比例計算。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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