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個人綜合保險附加輔助器具費用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7.06.19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產字第10704157330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7.06.07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02.10.25富保業字第1020001647號函備查
107.06.19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產字第10704157330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投保富邦產物個人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個人綜合保險附加輔助器具費用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本公司依本附加保險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基本附加費用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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