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登山綜合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1.01.07富保業字第1110000087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1.01.07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
103.03.25金管保產字第10302021010號函令核准。
111.01.07富保業字第1110000087號函備查。

本契約之承保險種類別如下:
一、登山死亡及失能保險。
二、登山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
三、登山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要保人於投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險種後,得選擇加保第三款登山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不保事項
登山死亡及失能保險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騎) 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登山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騎) 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登山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發生之緊急救援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五、被保險人於應申請許可而未經許可,或於災害防救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限制或禁止進入或命其離去之警戒區,或於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進入之區域所發生之緊急救援費用。但於災害防救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劃定前或管理機關公告前,已進入警戒區域或公告禁止進入區域,且非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而留滯者,不在此限。
六、為搜尋、救護或移送被保險人所生航空器之費用。
七、被保險人超出預定下山時間二十四小時內所發生之搜尋費用,但符合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者,不在此限。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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