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汽車第三人傷害超額責任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8.03.1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12.21金管保產字第10701966126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7.12.21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08.03.1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12.21金管保產字第10701966126號函修正。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及被保險汽車已投保之汽車第三人傷害責任險保險金額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該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之。但經書面約定批改加保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傷害或死亡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長、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傷害或死亡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所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汽車因交由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處置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經法院判決確定有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所規定之情事。但於法院刑事判決確定前,倘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據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但於被保險人受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
七、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八、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
九、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
十、被保險汽車之行照載明為自用車性質,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
十一、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十二、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十三、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
十四、被保險汽車附掛之其他汽車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未經本公司同意附掛者,或非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所致之賠償責任。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基本附加費用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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