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附加特定事故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2.11.03富保業字第1120011915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2.11.03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2.11.03富保業字第1120011915號函備查。


商品文號:111.04.28富保業字第1110001397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富邦產物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附加特定事故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特定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單首頁所載「車體損失保險特定事故」保險金額為限,且理賠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所稱「特定事故」係指下列事故:
一、 第三人之非善意行為。
二、 被保險汽車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所謂「不明」係指被保險人無法提供造成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之對造或車牌資料。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 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 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四、 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五、 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
六、 被保險汽車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 被保險汽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八、 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發生之毀損滅失。
九、 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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