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汽車駕駛人傷害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8.20
承保內容
113.08.20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或其身體須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駛被保險汽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
四、被保險人受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
八、自用汽車之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的競賽或表演,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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