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個人傷害保險傷害住院醫療附加條款(日額給付型)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8.09.02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103.05.08富保業字第1030000743號函備查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投保富邦產物個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個人傷害保險傷害住院醫療附加條款(日額給付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之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且經住院診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按規定給付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診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診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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