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個人傷害保險傷害醫療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8.05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
103.05.08富保業字第1030000742號函備查
113.08.05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投保富邦產物個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個人傷害保險傷害醫療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診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診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診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的給付總額最高以本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
若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醫療費用之七成給付,但給付總額仍以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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