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特定活動綜合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1.01.07富保業字第1110000085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1.01.07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
103.08.12富保業字第1030001411號函備查。
111.01.07富保業字第1110000085號函備查。

本契約係由下列承保險種類別所構成,要保人得選擇部分或全部投保之:
一、特定活動死亡及失能保險。
二、特定活動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
三、特定活動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不保事項
特定活動死亡及失能保險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騎) 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特定活動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騎) 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特定活動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發生之緊急救援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
二、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三、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四、被保險人於應申請許可而未經許可,或於災害防救法限制或禁止進入或命其離去之警戒區,或於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進入之區域所發生之緊急救援費用。但 於災害防救法劃定前或管理機關公告前,已進入警戒區域或公告禁止進入區域, 且非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而留滯者,不在此限。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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