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傷害保險交通傷害事故加倍保障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1.01.13富保業字第1110000153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1.01.13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91.04.17 台財保字第0910750382號函核准
111.01.13富保業字第1110000153號函備查
本附加條款包含下述二項承保範圍:
一、陸海交通安全保障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按本附加條款之規定給付「陸海交通安全保障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或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或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1.搭乘或駕駛汽車期間之意外傷害事故。但不包含職業駕駛人之執行駕駛職務期間。
2.搭乘航空運輸工具以外之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期間之意外傷害事故。
3.被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碰撞。
被保險人之死亡或失能係同時因前項二款以上之事由所致者,本公司之理賠金額合計最高仍以本保險單所載「陸海交通安全保障保險金」為限。
二、飛航安全保障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搭乘航空運輸工具而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按本附加條款之規定給付「飛航安全保障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或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或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之死亡或失能係同時因「陸海交通安全保障」及「飛航安全保障」之事由所致者,本公司之理賠金額合計最高仍以本保險單所載「飛航安全保障保險金」為限。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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