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住宅地震全損保障保險附加家庭成員意外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住院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6.21金管保壽字第10804920500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8.09.02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92.07.11台財保字第09207511000號函核准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6.21金管保壽字第10804920500號函修正

經雙方同意投保富邦產物住宅地震全損保障附加家庭成員意外傷害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本傷害醫療住院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對被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一條承保範圍所約定之承保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按下列規定給付各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住院保險金:
依其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入院當日),每日定額給付保險單所載之「住院保險金」,但每人每次事故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二、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轉入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除依前款規定給付住院保險金外,另按被保險人於加護病房之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每日再定額給付保險單所載之「加護病房保險金」,但每人每次傷害事故給付日數不得超過四十五日。
三、住院慰問金:
被保險人住院醫療時,每人每次傷害事故按保險單所載之「住院慰問金」定額給付。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1. 基本附加費用率:40%
2. 通路係數:
(1)保險經紀人:0.71~1.2
(2)保險代理人:0.71~1.2
(3)保險業務員:0.86
(4)直接業務:0.748
(5)其他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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