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家庭成員意外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住院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8.09.02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91.07.03 台財保第0910750751號函核准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被保險人投保富邦家庭成員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傷害醫療住院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險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按下列規定給付各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住院保險金:
依其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入院當日),每日定額給付保險單所載之「住院保險金」,但每人每次事故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二、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轉入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除依前款規定給付住院保險金外,另按被保險人於加護病房之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每日再定額給付保險單所載之「加護病房保險金」,但每人每次事故給付日數不得超過四十五日。
三、住院慰問金:
被保險人住院醫療時,每人每次事故按保險單所載之「住院慰問金」定額給付。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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