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個人旅行綜合保險附加旅行平安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05.22富保業字第1130002133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5.22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
91.04.29台財保字第0910750421號函核准,
113.05.22富保業字第1130002133號函備查。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不保事項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除外責任(期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角、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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