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個人旅行綜合保險附加旅行平安保險傷害醫療費用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9.12.2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10.29金管保財字第10904939031號令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9.10.29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91.04.29 台財保字第0910750421號函核准。
109.12.2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10.29金管保財字第10904939031號令修正。

茲經雙方約定,被保險人加繳保險費後,本公司同意擴大承保下述醫療費用: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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