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財產暨傷害保險賠償責任期間約定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3.10.03富保業字第1030001736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3.10.03
承保內容
103.10.03富保業字第1030001736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富邦產物傷害保險或財產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保富邦產物財產暨傷害保險賠償責任期間約定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 賠償責任期間之約定
要保人於要保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於主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得任意指定一段連續期間,前述之期間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公司,此一連續期間即為本公司賠償責任期間,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承保事故未於前述賠償責任期間內發生時,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前項賠償責任期間之約定,最長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第三條 續保的處理
要保人依本附加條款第二條之約定時,本公司於主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將主動辦理續保,使主保險契約及本附加條款繼續有效,要保人如不同意續保,得隨時撤銷之。
第四條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回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