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計程車專用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06.1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5.20金管保產字第1130419293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6.11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3.06.1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05.20 金管保產字第 1130419293 號函修正。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如下:
一、傷害責任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依法應
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
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
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之。
二、財損責任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
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
其支出之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
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傷害或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
之家長、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傷害或死亡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
之家長、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
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所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
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汽車因交由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洗車場、加油站、汽車美容
業、汽車代檢廠、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者在其處置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認或允諾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汽車附掛之其他汽車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半拖
車,未經本公司同意附掛者,或非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
半拖車所致之賠償責任。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回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