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旅遊不便綜合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9.04.22富保業字第1090000985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9.04.22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103.11.04富保業字第1030001897號函備查;109.04.22富保業字第1090000985號函備查。


本保險契約係由下列承保項目所構成,要保人得部分或全部向本公司投保之:
一、個人責任保險。
二、行李、交通票證及旅行文件損失保險。
三、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四、旅程縮短費用保險。
五、行程延誤補償保險。
六、行李延誤補償保險。
七、劫持事故補償保險。
八、食品中毒補償保險。
九、信用卡盜用損失保險。
十、學業中斷損失保險。
十一、行李延誤費用保險。



不保事項
個人責任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理賠之責: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或構成誹謗、公然侮辱或違反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之行為。
三、地震、火山爆發及海嘯、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或各種形態之污染。
四、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
五、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經營業務或執行職務行為,或因職務上之需要,而所有、使用或管理不動產及其內之動產。
五、被保險人本人、其配偶及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屬相互間負擔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對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或受有體傷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生產、製造、建造、安裝、改裝、加工、經銷、輸入、供應、修復、維修或保養產品或貨物之瑕疵。
八、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承受者;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九、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管理之財物(不包含旅館內之動產)、住居所及其所附裝潢受有毀損或滅失者。但要保人加繳保費投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後,被保險人承租之住居所及其所附裝潢則不在此限。
十、被保險人酗酒、吸毒、施打或服用麻醉藥品、違禁品,或傳染疾病予他人。
十一、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動力車輛、飛機、直昇機、輕航機、飛行船、船舶、軍用艦艇、水上設施或槍械,但不包含合法操作及依法檢驗合格、認可或核准且為自然人所有之無人機。
十二、被保險人依保證契約所承擔之賠償責任。
十三、對於未經許可或意圖犯罪侵入住居所之人之賠償責任。
十四、被保險人棄置、焚毀、拆除其住居所。
十五、被保險人之住居所所屬大樓或公寓之共有設施,發生意外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財損,且未能歸責於特定人時,該超過被保險人持分比例之賠償責任。


行李、交通票證及旅行文件損失保險

不保物品
對於下列物品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
二、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或提款之塑膠卡片。
三、電腦設備之系統、程式、記錄等軟體。
四、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五、動物、植物。
六、義肢、假牙或其他人工所製之身體器官。

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故所引起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恐怖活動、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四、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五、地震、火山爆發或由此二者所引起之海嘯。
六、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事故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所致者。
七、被保險人因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影響所致者。
八、被政府沒收、扣押、徵收或其他執行公權力的行為所致者。
九、因保險標的物本身瑕疵所致者;包括電氣用品因本身瑕疵致其毀損滅失者。
十、因保險標的物之正常耗損、生鏽、發霉、變色或其他正常使用所致者。
十一、因蟲鼠破壞所致者。
十二、保險標的物擦撞、表面塗料剝落或單純的外觀受損而不影響原有之功能者。
十三、保險標的物內裝液體之流失;但該流出物致其他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者,不在此限。
十四、因被保險人遺失保險標的物。
十五、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或遺失所引起之任何形式之附帶損失。


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緊急救援費用,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恐怖活動、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四、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五、地震、火山爆發或由此二者所引起之海嘯。
六、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七、被保險人因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影響所致者。
八、被保險人懷孕、分娩、早產、流產及以之為直接原因所引起之疾病。但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分娩、早產、流產所需之緊急救援費用,不在此限。
九、齒科疾病。
十、被保險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角、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十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行程延誤補償保險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行程延誤,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恐怖活動、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四、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五、因任何政府機關之法律規定或行政命令所致者。
六、因所搭乘班機所屬航空公司破產所致者。
七、要保人向本公司締結本保險契約前已發生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八、被保險人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者。
九、被保險人實際回復預定行程之時間未達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約定之時數者。
十、被保險人未繼續原定行程或其繼續原定行程之時間早於原定行程之時間。


行李延誤補償保險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行李延誤,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恐怖活動、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四、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五、地震、火山爆發或由此二者所引起之海嘯。
六、因被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沒收、扣留、檢疫、徵收或銷毀所致者。
七、被保險人留置其行李予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
八、被保險人未向機場或航空公司告知行李延誤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者。


劫持事故補償保險

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劫持事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恐怖活動、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四、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五、地震、火山爆發或由此二者所引起之海嘯。
一、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為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值勤人員或駕駛員。


信用卡盜用損失保險

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未依信用卡發行機構之約定,通知發行機構並辦妥掛失止付手續者。
四、第三人之冒用為被保險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五、被保險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共謀詐欺或為其他不誠實行為或經證明有牽連關係者。
六、遭受竊盜、強盜與搶奪之信用卡係由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與被保險人居住於同一住居所者、受僱人、代理人、直系或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冒用者,但被保險人證明已對其提出告訴者,不在此限。
五、信用卡被冒用後,拒絕接受相關單位調查者。


學業中斷損失保險

被保險人之學費若非由其本人、親屬或要保人負擔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若被保險人學費係由獎學金支付,當其因第六十五條所列事故無法完成該學期之學業且已支付之學費無法獲得退款,但已領取之獎學金需予返還時,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該學期已支付且無法獲得退款之學費,仍依本章約定負理賠責任。


行李延誤費用保險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行李延誤費用,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恐怖活動、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四、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五、地震、火山爆發或由此二者所引起之海嘯。
六、因被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沒收、扣留、檢疫、徵收或銷毀所致者。
七、被保險人留置其行李予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
八、被保險人未向機場或航空公司告知行李延誤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者。
九、被保險人返回原出發地之機場時所發生之行李延誤。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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