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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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核准文號:
106.01.10富保業字第1060000042號函備查;109.04.22富保業字第1090000977號函備查。
共同條款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險種類別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約定如下:
一、家庭成員意外責任保險。
二、居家無障礙設施費用保險。
三、看顧費用保險。
四、隨身攜帶物被竊損失保險。
五、證件、卡片及SIM卡竊盜損失保險。
六、行動電話盜打損失保險。
要保人對於前項各款承保項目得就全部或部分選擇投保之。
富邦產物家庭成員意外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住所地址之住宅建築物及其內動產所引起之意外事故。前述之「住宅建築物」須作為住宅使用,凡全部或一部分供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不在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
二、被保險人因日常活動所引起之意外事故。前述所稱日常活動,係指經營業務或執行職務以外之一般日常行為。
本章所稱被保險人,其意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
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本人。
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
(一)列名被保險人之之配偶、子女。
(二)與列名被保險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
居家無障礙設施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一至三級失能程度之一且需於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住所地址範圍內及其周遭影響被保險人日常活動進出之處所設置無障礙設施者,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之實際支出費用給付居家無障礙設施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被保險人若能證明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本公司對每一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最高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居家無障礙設施費用保險金額。
本章所稱被保險人,要保人得就下列類型分別約定之:
一、個人型: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本人。
二、夫妻型: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配偶。
三、家庭型: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
四、擴大型:係指家庭型及其他載明於本保險契約之人,本公司依加保人數乘上個人型費率加計保險費。
看顧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之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且經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看顧費用保險金額乘上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看顧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傷害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意外傷害事故之看顧費用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本章所稱被保險人,要保人得就下列類型分別約定之:
一、個人型: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本人。
二、夫妻型: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配偶。
三、家庭型: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
四、擴大型:係指家庭型及其他載明於本保險契約之人,本公司依加保人數乘上個人型費率加計保險費。
隨身攜帶物被竊損失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因於住居所外遭遇下列事故致其隨身攜帶物品毀損滅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負賠償之責:
一、甲型:強盜、搶奪及竊盜事故。
二、乙型:強盜及搶奪事故。
要保人對於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之承保事故可擇一型別向本公司投保之。
本章所稱被保險人,要保人得就下列類型分別約定之:
一、個人型: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本人。
二、夫妻型: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配偶。
三、家庭型: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
四、擴大型:係指家庭型及其他載明於本保險契約之人,本公司依加保人數乘上個人型費率加計保險費。
證件、卡片及SIM卡竊盜損失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受強盜、搶奪或竊盜事故致其證件、卡片或SIM卡毀損滅失時,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辦理掛失並重新申請證件、卡片或SIM卡所需之費用(即掛失重置需繳納之規費、手續費),負賠償之責。
本章所稱被保險人,要保人得就下列類型分別約定之:
一、個人型: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本人。
二、夫妻型: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配偶。
三、家庭型: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
四、擴大型:係指家庭型及其他載明於本保險契約之人,本公司依加保人數乘上個人型費率加計保險費。
本公司於保險期間內依第一項約定對每一被保險人應負之賠償責任,最高以本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證件、卡片及SIM卡竊盜損失保險金額」為限。
行動電話盜打損失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受強盜、搶奪或竊盜事故致其行動電話遭盜打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之行動電話於辦理暫停通話前被盜打電話之通信費用,負賠償之責。但被保險人未於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向電信業者辦理暫停通話手續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本章所稱被保險人,要保人得就下列類型分別約定之:
一、個人型: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本人。
二、夫妻型: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配偶。
三、家庭型: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
四、擴大型:係指家庭型及其他載明於本保險契約之人,本公司依加保人數乘上個人型費率加計保險費。
本公司於保險期間內依第一項約定對每一被保險人應負之賠償責任,最高以本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行動電話盜打損失保險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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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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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產物家庭成員意外責任保險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被保險人之故意、教唆行為或從事犯罪或構成誹謗、公然侮辱或違反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之行為所致者。
二、地震、火山爆發及海嘯、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或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三、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之四親等血親及三親等姻親之親屬間負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五、因不法製造、儲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者。
六、因被保險人生產、製造、建造、安裝、改裝、加工、經銷、輸入、供應、修復、維修或保養產品或貨物之瑕疵所致者。
七、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八、被保險人向人租賃(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住宅建築物及其所附裝潢,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九、被保險人因心神喪失或酗酒或吸食毒品、施打或服用麻醉藥品、違禁品、迷幻劑,或傳染疾病予他人所致者。
十、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動力車輛、飛機、直昇機、輕航機、飛行船、船舶、軍用艦艇、水上設施或槍械所致者,但不包含合法操作及依法檢驗合格、認可或核准且為自然人所有之無人機。
十一、因承保之住宅建築物變更其使用性質或進行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者。
十二、被保險人之住宅建築物所屬大樓或公寓之共有設施,發生意外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財損,且未能歸責於特定人時,該超過被保險人持分比例之賠償責任。
居家無障礙設施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失能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看顧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隨身攜帶物被竊損失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人隨身攜帶物品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
二、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三、直接因恐怖主義份子為其組織或團體,運用爆炸或其他任何破壞行動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參與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
五、被保險人之物品處於無人看管之情形或置於無人之車內。前述無人看管之情形係指將物品置於被保險人視線所不能及或未予上鎖之處。
六、被保險人將隨身攜帶物品租借或寄託予他人。
七、被保險人未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七十二小時內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者,但如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八、被保險人隨身攜帶物品因生鏽、發霉、變色、自然形成或正常使用之耗損、鼠蟲破壞或固有瑕疵。
九、被保險人隨身攜帶物品經被保險人領回後有毀損,未經本公司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或使人修理、清潔或改造。
十、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或提款之塑膠卡片遭人盜領、盜刷。
十一、被保險人因隨身攜帶物品之毀損滅失所致之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證件、卡片及SIM卡竊盜損失保險
因下列事項直接或間接致被保險人證件、卡片或SIM卡毀損滅失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
二、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三、直接因恐怖主義份子為其組織或團體,運用爆炸或其他任何破壞行動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參與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
五、被保險人將其證件、卡片或SIM卡租借(賃)或寄託予他人。
六、因被保險人之家屬、親屬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之行為所致者。
七、被保險人遺失證件、卡片或SIM卡所致者(被保險人無法證明其證件、卡片確係由於強盜、搶奪及竊盜所致者視為遺失)。
八、被保險人因證件、卡片或SIM卡之毀損滅失所致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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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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