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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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核准文號:109.01.30 富保業字第 1090000270 號函備查。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
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始負賠償之責。
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但經憲警或由本公司查證屬實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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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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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產物自用汽車保險汽車保險共同條款》
不保事項(ㄧ)
有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
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
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四、被保險汽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
五、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六、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
保險汽車。
七、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
不保事項(二)
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本公
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
二、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
三、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
前項第三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
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富邦產物車體損失保險丙式》
不保事項(ㄧ)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非直接與對造車輛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但經憲警或本公司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三、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四、因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所致之毀損。
五、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
滅失。
六、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後肇事逃逸者或肇事逃逸過程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
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二)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本公司不負賠償
責任:
一、在出租予人或有償載運乘客或貨物、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
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颱風、龍捲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因雨積水或土石流所致之
毀損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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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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