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營業用大客車駕駛人責任保險-甲型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05.20金管保壽字第1130419293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8.20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13.08.20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5.20金管保壽字第1130419293號函修正。

本保險契約承保之險種得經雙方當事人就下列各類別同時或分別訂定之:
一、車體損失責任保險
二、第三人責任保險


不保事項
【共同條款】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之期間駕駛汽車所致者。
二、因恐怖攻擊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因故意、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未經車主許可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六、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七、因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參與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八、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教練車用途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九、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前述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被保險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十、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車體損失責任保險】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所致者。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所致被保險汽車機件損壞或電器、電池及機械之故障或因底盤觸撞所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賠償責任。
四、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賠償責任。
五、輪胎及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汽車因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所致者。
七、被保險汽車「停放中」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者。上述所稱「不明原因」係指無法確認可歸責之對象者。而「不明車輛」係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無法提供肇事車輛之車主或車籍資料,但經憲警或本公司查證事故屬實者,不在此限。
八、被保險汽車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者。
九、駕駛被保險汽車於肇事後逃逸所致者。
十、駕駛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發生之賠償責任。
十一、駕駛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者。

【第三人責任保險】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旅客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對其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對其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者。
四、因拖掛其他汽車期間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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