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汽車單一限額超額責任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6.06.02富保業字第1060001042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6.06.02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06.06.02富保業字第1060001042號函備查。

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如下:
一、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每一輛被保險汽車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及保險單首頁載明之汽車第三人傷害責任基本保險金額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該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之。但經書面約定批改加保者不在此限。
二、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每一輛被保險汽車於超過保險單首頁載明之汽車第三人財損責任基本保險金額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汽車因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受託業務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經法院判決確定有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所規定之「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情事。
於法院刑事判決確定前,倘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據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但於被保險人受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
八、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九、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十、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十一、被保險汽車之行照載明為自用車性質,因出租與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者。
十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十三、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十四、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基本附加費用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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