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職業災害團體傷害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1.11.2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1.11.21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104.04.13富保業字第1040000557號函備查
111.11.2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本保險契約係由下列承保險種類別所構成,要保人得選擇部分或全部投保之:
一、職業災害傷害保險。
二、職業災害醫療傷害保險(日額型)。
三、職業災害醫療傷害保險(實支實付型)。


不保事項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最高為總保費33%

保險法修訂說明

對保險法116條之修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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