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家庭綜合保險附加車內動產損失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4.04.22富保業字第1040000603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4.04.22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04.04.22富保業字第1040000603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投保本公司「富邦產物家庭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富邦產物家庭綜合保險附加車內動產損失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本公司於本附加保險保險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保險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火災
二、閃電雷擊
三、爆炸
四、航空器及其零配件之墜落
五、機動車輛碰撞
六、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七、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
八、竊盜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危險事故導致第一條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不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二、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三、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四、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五、冰雹。
六、保險標的物置存於保險單首頁所載明之汽車內但汽車未予上鎖。
七、保險標的物因生鏽、發霉、變色、自然形成或正常使用之耗損、鼠蟲破壞或固有瑕疵。
八、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或提款之塑膠卡片遭人盜領、盜刷。
九、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十、被保險人之被保險汽車非為自用小客車及自用客貨兩用車所致之毀損滅失。




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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