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待售汽車交付綜合損失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4.07.2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07.02金管保產字第10402523520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4.07.02

 

承保內容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
被保險汽車因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墜落物或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以及非屬不保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汽車竊盜損失保險
被保險汽車因偷竊、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汽車第三人責任險分為傷害責任險及財損責任險,其承保範圍如下:
一、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
下列事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所致不包含折價損失之附帶損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四、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五、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
六、被保險汽車因載重逾輛,或裝載貨物寬度高度超過規定或使用過度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被其他運輸工具運送或裝卸時,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八、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設定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九、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且加繳保險費承保者不在此限。
十、未經被保險人許可或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一、受酒類或藥物影響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二、從事犯罪或唆使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三、被保險汽車因偷竊、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汽車竊盜損失保險
下列事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但不包括折價之損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四、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五、輪胎備胎(保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六、裝置於被保險汽車之零件、或配件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且加繳保險費承保者不在此限。
七、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設定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九、因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等及其同居家屬或其受僱人之竊盜行為所致者。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下列事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認或允諾之賠償責任。
二、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三、被保險汽車除曳引車外,拖掛其他汽車期間所發生之賠償責任。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但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且加繳保險費承保者不在此限。
五、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未經被保險人許可或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之賠償責任。
九、受酒類或藥物影響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從事犯罪或唆使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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