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運輸業汽車綜合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4.12.15富保業字第1040002244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4.12.15

 

承保內容
本保險契約承保之險種得經雙方當事人就下列各類別同時或分別訂定之:
壹、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如下:
一、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該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之。但經書面約定批改加保者不在此限制。
二、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

貳、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
三、閃電、雷擊。
四、爆炸。
五、拋擲物或墜落物。
六、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
七、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參、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
三、閃電、雷擊。
四、爆炸。
五、拋擲物或墜落物。

肆、汽車竊盜損失保險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伍、汽車貨物運送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受託運人之託,以被保險汽車運送物品,於正常運送途中或裝卸物品時,因下列危險事故:
一、甲型:不保事項以外之意外事故。
二、乙型:碰撞、傾覆、火災、爆炸。
致物品毀損滅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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