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居家綜合保險-甲式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0.01.20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12.21金管保產字第1090427151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9.12.21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110.01.20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12.21金管保產字第1090427151號函修正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要保人得就下列各款之險種類別分別或同時約定之:
一、 家庭財物損害保險
二、 家庭日常生活責任保險
三、 特定事故房屋租金補償保險
四、 家電產品修復補償保險
要保人於要保前項第一款家庭財物損害保險時即自動涵蓋第三章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及第四章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


不保事項
【家庭財物損害保險】
不保之危險事故
除另有約定外,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第十四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二、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三、洪水。
四、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五、冰雹。

絕對不保之危險事故
本公司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第十四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者,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三、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五、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六、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
七、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不在此限。

不保之動產
本公司對於下列動產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機器、生財器具、原料、半製品或成品。
二、各種動物或植物。
三、各種爆裂物或非法之違禁品。
四、供執行業務之器材。
五、承租人或訪客之動產。
六、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物。
七、古玩、藝術品。
八、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九、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十、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十一、機動車輛及其零配件。
前項第四款至第十一款所列動產,如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者,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對於第三人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不法行為。
二、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三、保險標的物處所全部或一部分作為非住宅使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於保險標的物處所不法置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保險標的物處所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九、第三人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Consequential Loss )。
三、因雨水、砂塵等引起之損失;但承保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其屋頂、門窗、通氣口或牆壁先直接遭受颱風損壞,造成破孔,致使該承保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或置存於建築物內之保險標的物,遭受雨水或砂塵等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
四、因冰霜、暴風雪所致之損失。
五、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損失。
六、置存於露天之動產所遭受之損失。
七、在翻造或修建中之承保建築物,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遭受之損失。
八、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之損失,但因颱風及洪水所致者不在此限。

【家庭日常生活責任保險】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被保險人之故意、教唆行為或從事犯罪或構成誹謗、公然侮辱或違反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之行為所致者。
二、地震、火山爆發及海嘯、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或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三、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之四親等血親及三親等姻親之親屬間負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五、因不法製造、儲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者。
六、因被保險人生產、製造、建造、安裝、改裝、加工、經銷、輸入、供應、修復、維修或保養產品或貨物之瑕疵所致者。
七、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八、被保險人向人租賃(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住宅建築物及其所附裝潢,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九、被保險人因心神喪失或酗酒或吸食毒品、施打或服用麻醉藥品、違禁品、迷幻劑,或傳染疾病予他人所致者。
十、 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機動車輛、飛機、直昇機、輕航機、飛行船、船舶、軍用艦艇、水上設施或槍械所致者,但不包含合法操作及依法檢驗合格、認可或核准且為自然人所有之無人機。
十一、因承保之住宅建築物變更其使用性質或進行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者。
十二、被保險人之住宅建築物所屬大樓或公寓之共有設施,發生意外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財損,且未能歸責於特定人時,該超過被保險人持分比例之賠償責任。

【特定事故房屋租金補償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之事項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承保事故係因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二、承保事故發生時,承保住宅已連續十二個月(含)以上未出租予第三人。
三、承保事故發生時,承保住宅全部或一部分變更為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者。

【家電產品修復補償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直接或間接所致家電產品之損失時,不負賠償責任: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三、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五、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六、因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颱風、暴風、旋風、龍捲風、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所致者。
七、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或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所致者。
八、冰雹所致者。
九、家電產品之漆面、色調、外殼或表面修補等裝飾性之損失,及連結家電產品或內部之配件、外部纜線、遙控器、電源供應變壓器等周邊設備之毀損滅失,及玻璃(層架)、電池、燈泡、燈管、磁頭、鐳射頭、清潔濾網等消耗品之毀損滅失。
十、一般定期保養、清潔、上油潤滑、調整或校準之費用支出。
十一、被保險人運送家電產品過程中造成家電產品受有損害所致之損失。
十二、家電產品未遵守原廠關於組裝、操作或保養之說明與指示或未經授權維修單位執行修復工作。
十三、因配線錯誤、電源、電壓規格不符、出入水位置裝設不當或訊號接收調整等外部因素所引起之任何損失。
十四、因竊盜、誤用、故意破壞、銹蝕、水漬、電池漏蝕、電力不足或遽增或不適當電壓或電流、動物或昆蟲侵害等所造成之損害。
十五、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十六、非家電產品基本功能所必要之選購或升級配備與軟體等。
十七、原製造商召回之任何瑕疵問題。
十八、家電產品若經原廠技師鑑定為因安裝或環境不良所導致之任何故障。
十九、沒有原廠或代理商保證之家電產品。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基本附加費用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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