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家庭綜合保險-丁式(永保福旺型)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3.09.09富保業字第1130003814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9.09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3.09.09富保業字第1130003814號函備查。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要保人得就下列各款之險種類別分別或同時約定之:
一、 家庭財物損害保險
二、 家庭財物被竊損失保險
三、 家庭日常生活責任保險
四、 家庭災害費用補償保險
五、 家事代勞費用保險甲式
六、 地震災害修復費用保險
七、 家庭成員傘護式責任保險
八、 特定事故房屋租金補償保險
九、 特定事故房屋跌價補償保險
十、 特定事故房屋承租人費用損失保險
要保人於要保前項第一款家庭財物損害保險時即自動涵蓋第三章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及第四章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第三款與第七款之險種類別僅能擇一約定。


不保事項
【家庭財物損害保險】
不保之危險事故
除另有約定外,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二、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三、洪水。
四、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五、冰雹。

絕對不保之危險事故
本公司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者,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三、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五、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六、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
七、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不在此限。

不保之動產
本公司對於下列動產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機器、生財器具、原料、半製品或成品。
二、各種動物或植物。
三、各種爆裂物或非法之違禁品。
四、供執行業務之器材。
五、承租人或訪客之動產。
六、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物。
七、古玩、藝術品。
八、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九、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十、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十一、機動車輛及其零配件。
前項第四款至第十一款所列動產,如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者,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對於第三人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不法行為。
二、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三、保險標的物處所全部或一部分作為非住宅使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於保險標的物處所不法置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保險標的物處所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九、第三人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Consequential Loss )。
三、因雨水、砂塵等引起之損失;但承保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其屋頂、門窗、通氣口或牆壁先直接遭受颱風損壞,造成破孔,致使該承保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或置存於建築物內之保險標的物,遭受雨水或砂塵等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
四、因冰霜、暴風雪所致之損失。
五、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損失。
六、置存於露天之動產所遭受之損失。
七、在翻造或修建中之承保建築物,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遭受之損失。
八、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之損失,但因颱風及洪水所致者不在此限。

【家庭財物被竊損失保險】
不保之動產
本公司對於下列動產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機器、生財器具、原料、半製品或成品。
二、各種動物或植物。
三、各種爆裂物或非法之違禁品。
四、供執行業務之器材。
五、承租人或訪客之動產。
六、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物。
七、食用品。
八、古玩、藝術品、勳章。
九、文稿、手稿、珍本、圖樣、圖畫、圖案、模型、樣品、商品。
十、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契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十一、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十二、機動車輛及其零配件。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發生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其家屬或其受僱人或其同居人之縱容、主謀、共謀,或串通所致之竊盜、強盜或搶奪損失。
三、保險標的物存放於露天或未全部關閉之建築內所遭受之竊盜、強盜或搶奪損失。
四、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所受之損失,無法證明確係由於竊盜、強盜或搶奪所致者。
五、載明於保險單首頁保險標的地址之建築物已連續六十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所發生之竊盜、強盜或搶奪損失。

【家庭日常生活責任保險】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被保險人之故意、教唆行為或從事犯罪或構成誹謗、公然侮辱或違反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之行為所致者。
二、地震、火山爆發及海嘯、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或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三、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之四親等血親及三親等姻親之親屬間負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五、因不法製造、儲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者。
六、因被保險人生產、製造、建造、安裝、改裝、加工、經銷、輸入、供應、修復、維修或保養產品或貨物之瑕疵所致者。
七、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八、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住宅建築物及其所附裝潢,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九、被保險人因心神喪失或酗酒或吸食毒品、施打或服用麻醉藥品、違禁品、迷幻劑,或傳染疾病予他人所致者。
十、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機動車輛、飛機、直昇機、輕航機、飛行船、船舶、軍用艦艇、水上設施或槍械所致者,但不包含合法操作及依法檢驗合格、認可或核准且為自然人所有之無人機。
十一、因承保之住宅建築物變更其使用性質或進行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者。
十二、被保險人之住宅建築物所屬大樓或公寓之共有設施,發生意外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財損,且未能歸責於特定人時,該超過被保險人持分比例之賠償責任。

【家庭災害費用補償保險】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致住宅建築物毀損滅失所支出之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各種放射線之輻射及放射能之污染所致者。
二、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所致者。
三、因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所致者。
四、因火山爆發、地下發火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六、因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所致者。
七、因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所致者。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不在此限。
八、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及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所致者。
九、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地震引起洪水所致者。
十、因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所致者。但要保人已投保本保險契約第七十九條地震事故時,不在此限。
十一、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之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所致者。
十二、建築物於翻造或修建中,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致者。
十三、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者。

【地震災害修復費用保險】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幅射引起之任何損失。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土地改良費用及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亦不負賠償責任。

不保之物品
本公司對於下列物品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重置或修復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一、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機器、生財器具、原料、半製品或成品。
二、各種動物或植物。
三、各種爆裂物或非法之違禁品。
四、供執行業務之器材。
五、承租人或訪客之動產。
六、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物。
七、古玩、藝術品。
八、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九、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十、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十一、機動車輛及其零配件。

【家庭成員傘護式責任保險】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所致依本保險契約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被保險人之故意、教唆行為或從事犯罪或構成誹謗、公然侮辱或違反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之行為所致者。
二、地震、火山爆發及海嘯、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或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三、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之四親等血親及三親等姻親之親屬間負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五、因不法製造、儲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者。
六、因被保險人生產、製造、建造、安裝、改裝、加工、經銷、輸入、供應、修復、維修或保養產品或貨物之瑕疵所致者。
七、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八、被保險人向人租賃(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住宅建築物及其所附裝潢,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九、被保險人因心神喪失或酗酒或吸食毒品、施打或服用麻醉藥品、違禁品、迷幻劑,或傳染疾病予他人所致者。
十、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機動車輛、飛機、直昇機、輕航機、飛行船、船舶、軍用艦艇、水上設施或槍械所致者,但不包含合法操作及依法檢驗合格、認可或核准且為自然人所有之無人機。
十一、因承保之住宅建築物變更其使用性質或進行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者。
十二、被保險人之住宅建築物所屬大樓或公寓之共有設施,發生意外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財損,且未能歸責於特定人時,該超過被保險人持分比例之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管理被保險人所有之汽車或駕駛向他人租借之汽車發生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第三人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汽車因交由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處置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認或允諾之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汽車拖掛其他汽車期間所致者。
九、被保險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十、被保險汽車因出租與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者。
十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十二、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十三、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十四、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十五、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前述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被保險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十六、被保險汽車行駛區域非在中華民國境內區域。

【特定事故房屋租金補償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之事項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承保事故係因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二、承保事故發生時,承保住宅已連續十二個月(含)以上未出租予第三人。
三、承保事故發生時,承保住宅全部或一部分變更為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者。

【特定事故房屋跌價補償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之事項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承保事故係因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二、承保事故發生時,承保住宅全部或一部分變更為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者。

【特定事故房屋承租人費用損失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之事項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承保事故係因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二、承保事故發生時,承保住宅全部或一部分變更為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者。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家庭財物損害保險:44.5%
其他承保項目(非天災):36.5%
其他承保項目(天災):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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