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旅行平安保險住院生活補助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8.09.02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104.09.02富保業字第1040001593號函備查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投保富邦產物旅行平安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旅行平安保險住院生活補助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賠償責任期間內,因遭受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經醫院之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且經住院診療達三日以上(含入院及出院當日)時,本公司對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依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額」,定額給付「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診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診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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