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核准文號:
104.10.16富保業字第1040001849號函備查。
113.06.04富保業字第1130002305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旅行平安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旅行平安保險顏面傷害整型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賠償責任期間內,因遭遇主保險契約承保之意外傷害事故,致其頭部、顏面部、頸部受有損傷,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合格醫院治療後遺存顯著醜形並接受整型手術者,本公司於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就其實際手術費用給付顏面傷害整型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受益人若能證明治療行為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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