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旅行平安保險法定傳染病補償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8.09.02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104.09.02富保業字第1040001595號函備查
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投保富邦產物旅行平安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旅行平安保險法定傳染病補償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賠償責任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者,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按保險單首頁所載「法定傳染病補償保險金額」,定額給付「法定傳染病補償保險金」。但法定傳染病係由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或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所致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於賠償責任期間內對同一法定傳染病以給付一次為限。前述所稱同一法定傳染病係指符合附表所列同一項次之法定傳染病,如法定傳染病項目未列於附表時,本公司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最新公告之法定傳染病項目為給付依據。


不保事項

法定傳染病係由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或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所致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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