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家庭成員意外醫療傷害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8.02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105.07.04富保業字第1050001294號函備查
113.08.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本保險契約係由下列承保險種類別所構成,要保人得部分或全部投保之。
一、日額型醫療傷害保險。
二、實支實付醫療傷害保險。

日額型醫療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在要保書所載明之家庭住所範圍內,因遭受第三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按下列規定給付各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診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診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安心看護保險金
依其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入院當日),每日定額給付保險單所載之「安心看護保險金」,但每人每次事故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二、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轉入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除依第十四條規定給付安心看護保險金外,另按被保險人於加護病房之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每日再定額給付保險單所載之「加護病房保險金」,但每人每次事故給付日數不得超過四十五日。
三、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住院醫療時,每人每次事故按保險單所載之「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定額給付。

實支實付醫療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在要保書所載明之家庭住所範圍內,因遭受第三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之醫院或診所診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競賽或表演行為。
七、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行車等競賽或表演行為。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1. 基本附加費用率:40%
2. 通路係數:
(1)保險經紀人:0.71~1.2
(2)保險代理人:0.71~1.2
(3)保險業務員:0.86
(4)直接業務:0.748
(5)其他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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