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個人傷害保險特定天災事故給付附加條款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07.07.03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07.07.03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105.07.04富保業字第1050001295號函備查
107.07.03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個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個人傷害保險特定天災事故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內,因遭受下列特定天災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按本附加條款之約定,依保險單首頁所載之「特定天災事故給付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失能或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或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地震。
二、颱風洪水土石流。
三、閃電雷擊。
第一項死亡保險金之給付按保險單首頁所載之「特定天災事故給付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失能保險金,按保險單首頁所載之「特定天災事故給付保險金額」乘上主保險契約之失能等級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之。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同主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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