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海外旅行綜合保險(留學生及度假打工等適用)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1.12.02富保業字第1110025929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1.12.02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111.12.02富保業字第1110025929號函備查

本保險契約係由下列承保項目所構成,要保人得部分或全部向本公司投保之:
一、個人責任保險。
二、行李、交通票證及旅行文件損失保險。
三、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四、旅程縮短費用保險。
五、行李延誤補償保險。
六、劫持事故補償保險。
七、信用卡盜用損失保險。
八、信用卡購物保障保險。
九、行李延誤費用保險。
十、食品中毒補償保險。
十一、學業中斷損失保險。


不保事項
個人責任保險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四、地震、火山爆發及海嘯、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之行為所致者。
六、被保險人因所有或管理不動產所引起之事故。
七、被保險人對其受僱人於執行職務中受有體傷或死亡而負擔之責任。
八、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九、被保險人對同行親友應負擔之賠償責任。
十、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毀損或滅失;但旅館房間及其內之動產,以及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之器材(不含汽機車),不在此限。
十一、因被保險人心神喪失所引起之事故。
十二、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飛機、直昇機、船舶、汽機車、電車或槍枝所致者,但不包含合法操作及依法檢驗合格、認可或核准且為自然人所有之無人機。

行李、交通票證及旅行文件損失保險

不保物品
對於下列物品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股票、債券、郵票、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
二、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或提款之塑膠卡片。
三、電腦設備之系統、程式、記錄等軟體。
四、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五、動物、植物。
六、義肢、假牙或其他人工所製之身體器官。

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故所引起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恐怖活動、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四、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五、地震、火山爆發或由此二者所引起之海嘯。
六、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事故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所致者。
七、被保險人因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影響所致者。
八、被政府沒收、扣押、徵收或其他執行公權力的行為所致者。
九、因保險標的物本身瑕疵所致者;包括電氣用品因本身瑕疵致其毀損滅失者。
十、因保險標的物之正常耗損、生鏽、發霉、變色或其他正常使用所致者。
十一、因蟲鼠破壞所致者。
十二、保險標的物擦撞、表面塗料剝落或單純的外觀受損而不影響原有之功能者。
十三、保險標的物內裝液體之流失;但該流出物致其他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者,不在此限。
十四、因被保險人遺失保險標的物。
十五、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或遺失所引起之任何形式之附帶損失。

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緊急救援費用,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恐怖活動、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四、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五、地震、火山爆發或由此二者所引起之海嘯。
六、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七、被保險人因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影響所致者。
八、被保險人懷孕、分娩、早產、流產及以之為直接原因所引起之疾病。但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分娩、早產、流產所需之緊急救援費用,不在此限。
九、齒科疾病。
十、被保險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旅程縮短費用保險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旅程縮短費用,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五、被保險人因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影響所致者。

行李延誤補償保險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行李延誤,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恐怖活動、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四、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五、因被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沒收、扣留、檢疫、徵收或銷毀所致者。
六、被保險人留置其行李予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
七、被保險人未向機場或航空公司告知行李延誤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者。

劫持事故補償保險

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劫持事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恐怖活動、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四、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五、地震、火山爆發或由此二者所引起之海嘯。
六、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七、被保險人為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值勤人員或駕駛員。

信用卡盜用損失保險

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未依信用卡發行機構之約定,通知發行機構並辦妥掛失止付手續者。
四、第三人之冒用為被保險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五、被保險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共謀詐欺或為其他不誠實行為或經證明有牽連關係者。
六、遭受竊盜、強盜與搶奪之信用卡係由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與被保險人居住於同一住居所者、受僱人、代理人、直系或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冒用者,但被保險人證明已對其提出告訴者,不在此限。
七、信用卡被冒用後,拒絕接受相關單位調查者。

信用卡購物保障保險

不保之動產
對於下列物品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商業用途購置之物品。
二、現金、鈔票、票據、郵票、有價證券、門票、交通票證或任何種類之票券。
三、金銀條塊及其製品、珠寶、玉石、首飾、古玩、瓷器、藝術品、皮草等貴重物品。
四、消耗品及易腐壞物品。消耗品係指於一般正常使用期間內會被使用殆盡,不留殘體或殘值之產品;或雖仍有殘體或殘值,然已無法發揮該產品之正常功能者。
五、植物或動物。
六、任何機動交通工具或水上動力船舶,包含其零配件及燃料。
七、於中華民國境內發生竊盜、搶奪、強盜或意外事故所致者。

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恐怖活動、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四、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五、承保物品之毀損滅失已由其他保險獲得全額理賠或由原購買商店負擔保固或擔保責任者。
六、因遺失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因生鏽、發霉、變色、自然形成或正常使用之耗損、腐朽、窳舊、蟲鼠破壞、固有瑕疵或使用不當所致者。
八、承保物品之價值減損或不能使用之損失,或任何間接損失。
九、於加工或處理過程中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運送途中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一、非因意外事故所致承保物品之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者。
十二、因從事業務行為所致之損失或與業務行為有關之損失。
十三、因政府、行政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主管機關之命令或處分所致之損失。
十四、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保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行李延誤費用保險

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行李延誤費用,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恐怖活動、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四、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五、地震、火山爆發或由此二者所引起之海嘯。
六、因被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沒收、扣留、檢疫、徵收或銷毀所致者。
七、被保險人留置其行李予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
八、被保險人未向機場或航空公司告知行李延誤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者。
九、被保險人返回原出發地之機場時所發生之行李延誤。

學業中斷損失保險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之學費若非由其本人、親屬或要保人負擔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若被保險人學費係由獎學金支付,當其因第六十九條所列事故無法完成該學期之學業且已支付之學費無法獲得退款,但已領取之獎學金需予返還時,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該學期已支付且無法獲得退款之學費,仍依本章約定負理賠責任。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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