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特定傷病健康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1.11.2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1.11.21

 

承保內容
商品核准文號:
105.10.04富保業字第1050002029號函備查
111.11.2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定義之一時,本公司依照保險單首頁所載之「特定傷病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要保人對下列各款所列之特定傷病項目可擇一型別向本公司投保:
甲型:急性心肌梗塞(重度)、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癱瘓(重度)、嚴重肝硬化症、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嚴重阿茲海默病、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乙型:急性心肌梗塞(重度)、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癱瘓(重度)、嚴重肝硬化症、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嚴重阿茲海默病、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丙型: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嚴重頭部創傷。
被保險人如於本保險契約等待期間內確定罹患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對該項特定傷病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並無息返還要保人已繳之保險費。但如為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續保時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治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39%

保險法修訂說明

對保險法116條之修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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