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個人特定天災傷害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3.08.02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
105.11.17富保業字第1050002341號函備查
113.08.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下列特定天災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失能或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或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地震。
二、颱風洪水土石流。
三、閃電雷擊。
第一項死亡保險金之給付按保險單首頁所載之「特定天災事故給付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失能保險金,按保險單首頁所載之「特定天災事故給付保險金額」乘上失能等級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之。


不保事項
除外責任 (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費用率

1. 基本附加費用率:40%
2. 通路係數:
(1)保險經紀人:0.71~1.2
(2)保險代理人:0.71~1.2
(3)保險業務員:0.86
(4)直接業務:0.748
(5)其他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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